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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鄂招委〔2008〕1号
 
[ 2008-05-02   来源:省招办   作者:省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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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招生计划

    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院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十一、填报志愿

    1.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印制的志愿卡(表),包括4张机读卡、2种志愿表。《机读志愿卡(一)》填报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志愿;《机读志愿卡(二)》填报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院校志愿;《机读志愿卡(三)》填报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专业)志愿;《机读志愿卡(四)》填报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填报志愿使用《湖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表》。录取过程中,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制定的《征集志愿表》。

    2.填报志愿时间。分两次填报志愿,第一次在高考结束之后、公布高考分数之前估分填报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10日至14日;第二次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日。

    3. 填报志愿方式。今年继续实行填涂机读志愿卡和网上填报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志愿。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市县要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填报志愿要求。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负责组织填报志愿和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经考生本人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志愿表装入考生档案袋。考生依据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考生应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和向学校咨询等方式,了解选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学校,正确填写(涂)志愿表(卡)。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代校和代签志愿卡(表)造成志愿信息错误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5.市(州)招办向省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6月24日之前报送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信息,7月8日之前报送第二次填报的志愿信息。县(市、区)招办向市(州)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由市(州)招办确定。志愿信息上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征集志愿。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到县(市、区)招办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由省招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投档。

    7.高职高专补录志愿填报。省招办统一制定补录征集志愿表,未被录取的考生于9月22日至23日到县(市、区)招办填报,考生填报补录征集志愿截止时间为9月23日下午5∶00时。各市州招办于9月23日晚上8∶00时前将补录志愿信息报省招办。

    8.在鄂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合作建设招生)的志愿由武汉市招考办组织考生填报。志愿表由武汉市招考办设计印制。填报志愿时间6月28日至7月1日。

    十二、录取

    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

    3.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工作人员不进驻省招办招生现场。各高校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所有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高校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这些考生电子档案状态显示为“未报到注销”。9月22日省招办将需补录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5.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鄂教学〔2007〕11号)执行。

    经教育部同意的39所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武汉科技学院的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江汉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以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专业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院校(专业)的招生录取方案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总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3倍以内)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7.军事院校本科录取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得录取军事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军事院校、国防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填报了军事院校或国防生志愿、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在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8.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8]7号)文件执行。由省招办将专项测试入围、文化成绩上线的生源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高校根据有关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9.第三批本科中我省民办高校和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按志愿录取。

    10.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计入文化成绩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科目类别按志愿顺序投档。先投主招科目志愿,主招科目生源不足时再投兼招科目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不分主招和兼招科目。

    11.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部属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于5月底前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集中向社会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12.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当学校调档线上该专业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录取填报了护理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13.继续在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和江汉大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参照教育部关于部委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4所高校可用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5%,面向全省考生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执行学校同批次线。学校要制订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招委批准后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选拔考生条件、工作程序和考核及录取办法,并对社会公布。高校应在5月底前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招办备案。在录取前未经省招办备案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本校当地生源志愿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考生意见后录取。

    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形势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如烹饪、护理、针灸推拿、农业、水产养殖、轮机及航海类等专业以及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科)专业经省招委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专业当第一志愿中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

    各试点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把好招生过程的每一关。对拟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范围、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通过自主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后换录到其他院校。

    14.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外语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15.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执行。

    1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高考的外语语种。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19.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录取。

    20.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20分且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21.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只招收武汉市考生,考生资格由武汉市招考办负责审核。省招办投档以高考报名号中武汉市地区代码为依据,高考报名号中不是武汉市地区代码的考生不能参加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录取。合作建设招生计划与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招生计划同批次录取,投档时间在高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一志愿投档之后,二志愿投档之前。录取最低分数控制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22.黄石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襄樊学院面向襄樊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23.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十堰、恩施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的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24.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5.高校录取新生名册由省招办负责打印,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省招办根据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打印每个考生的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随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发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湖北省招办录取专用章;高校不得在省招办核准备案录取考生名单之前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26.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省招办,省招办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对录取后不到学校报到的考生,省招办将其不报到的情况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下一年度院校录取时参考。

    27.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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